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规定,为更好地履行工会职能,体现学校对工会会员的关怀和温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慰问对象
1.生病住院的在岗工会会员;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工会会员;
3.因公致伤的工会会员;
4.因重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工会会员;
5.因子女上大学造成困难的工会会员;
6.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
7.新婚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工会会员;
8.去世工会会员家属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工会会员。
二、慰问标准
1.一般疾病住院,慰问标准为500元;
2.重大疾病手术住院,慰问标准为1000元;
3.因公致伤住院,慰问标准视伤情参照1、2条执行;
4.因遭遇车祸、火灾等,导致人身、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5.因子女上大学造成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元,需提供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
6.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慰问标准为500-1000元;
7.新婚生育会员,慰问标准为500元;
8.工会会员去世,慰问标准为2000元,直系亲属去世的工会会员,慰问标准为1000元;
9.教师节、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慰问标准为500-1000元。
三、慰问办法
1.住院或患病在家的慰问对象,由慰问人员上门进行慰问,送去慰问金或慰问品。
2.新婚生育的工会会员,由慰问人员上门送去慰问品或慰问金,三婚及生育三胎以上者不予慰问。
3.工会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家住本市区范围的,由慰问人员前往慰问;家住市区外人员,一般不派人员慰问和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4.因病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工会会员,每年视情节给予一次性的困难补助。
5.教师节、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学校工会组织深入工会会员家中走访慰问,慰问对象一般为大病会员、优秀教师及各类特困职工。
6.其他特殊和突发事件,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绥化学院工会会员帮扶慰问管理暂行办法》(绥院工字〔2018〕6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