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办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学校二级单位民主化、法治化与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精神,按照《绥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院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及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所属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所属二级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所属二级单位的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二级单位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四)审议所属二级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所属二级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所属二级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讨论所属二级单位的其他有关事项。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八)可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执委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在适当范围、适当场合作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原则上由二级单位党总支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一)80(含)人以上的单位,按35%4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

(二)80人以下的单位,实施教职工大会方式;

(三)各二级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候选人;校教代会代表应作为当然代表;

(四)各单位应视情况和需要增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业务工作特点,一线教职工的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并注重适当吸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与所属二级单位党、政、工会商议后决定,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二级教代会应成立包括党、政、工负责人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当选的二级教代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正式代表调离所在二级单位的、在届期内退休的、因长期出国在届期内不能回所在二级单位工作的,受到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等处分的,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因公出国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当次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所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二级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代表;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可以进行补选。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所在二级单位的工作向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和控告,亦可向校工会直接反映。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二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职情况,自觉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所属党总支、分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所属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行政领导、分工会、相关代表参加的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筹备方案,报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筹备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并将方案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可邀请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高层次人才、不是代表的单位党政领导、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优秀学生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应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通过大会主持人和秘书组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主持人在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由二级单位党、政、工会商议形成建议人选,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由分工会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和二级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提交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确定,并提请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需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们的充分讨论酝酿,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再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和二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须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提出二级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小组人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报校工会备案后,提交二级教代会进行选举。二级执委会委员须进行差额选举;各专门工作小组人员可采取等额选举或直接表决。

第二十四条  二级执委会由915名单数正式代表组成。二级执委会委员中应包括所在二级单位党、政有关领导和分工会、分团委负责人,一线教职工代表须占多数。民主党派、女性教职工、青年教工、教辅及工勤人员应有考虑。

第二十五条  二级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1人兼任秘书长。一般应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中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正式代表担任二级执委会主任;分工会主席一般担任二级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二级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等人选,由大会选出的二级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二级执委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二级教代会职能的常设机构,于闭会期间行使二级教代会职权,处理各种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职工福利、青年教工、女教职工以及二级教代会提案等工作的需要建立一系列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增设和撤销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二级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小组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在二级执委会领导和教代会秘书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任务。各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由二级执委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并经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工作小组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小组分别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由各工作小组成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实行替补制。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及正副组长的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并上报二级执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小组是二级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小组可以按照选举部门组建。代表人数少的部门,可由多个部门联合组成小组。

第三十二条  代表小组组长由各代表小组的代表推选。代表小组组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调离本部门或本单位,该小组应重新推选组长,并报二级教代会秘书组备案。代表小组组长是代表小组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二级执委会领导开展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秘书组设在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二级单位党总支和二级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提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建议,会议议题、方案,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召开二级执委会会议的安排以及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二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小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开展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来信、来访、建议和申诉;

(四)就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所属党总支汇报,与单位领导班子沟通;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为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校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2020110日学校四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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