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总工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发展会员
第一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在本校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和外籍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成为会员。
第二条 教职工入会,须经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分工会讨论通过,报校工会审批。
第三条 凡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加入工会。因违法乱纪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和被学校开除留用察看期间的教职工,暂不吸收入会。缓刑期和留用察看期满,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第四条 被开除会籍的教职工,经教育改正错误后,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工会。
第二章 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和本部门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七条 工会会员的会籍,从校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八条 会员调动工作时要及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由校工会出具《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将《工会会员登记表》直接转到新调单位的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外籍会员回国时,不保留会籍,不转会员组织关系。
第十条 会员因脱离学校或其它原因,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或会员退休,可保留会籍,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会员福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后宣布其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会费,不参加会员组织生活,经教育不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被依法判处徒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开除会籍,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十四条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决定并备案。
第十五条 被判处劳动教养的会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会籍,解除劳动教养后,经分工会讨论同意,校工会批准,可恢复会籍。
第十六条 被开除校籍留校察看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一般不开除会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绥化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