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引导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利的我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我校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业务能力强,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认真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党总支为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代表分配比例和名额。
(二)选举单位按照分配比例名额,酝酿提出多余代表名额五分之一的代表候选人。
(三)选举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参会人数须达到实有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四)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参会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予公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民主党派以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工人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部门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四)任期内退休的;
(五)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原选举单位对本单位代表撤免、更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校工会,经批准后确认。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3年或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参加。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校党政领导、校工会主要领导、团委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执行主席4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执委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职权。执委会由21--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一)成立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校务公开委员会、“三育人”委员会、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提交执委会会议选举。
(三)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和执委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教代会执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活动,主持召开各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四)组织选举和培训教代会代表,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指导各分工会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分工会建立教代会制度,代表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不足80人的分工会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代表任期与同级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同级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每学期或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分工会组织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部门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部门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部门的教职工考核办法、福利费使用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本部门处级干部。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于本部门行政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部门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同级党总支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 各分工会是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需修改,由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原《绥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