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原则,依法获取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会组织开展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超出能力范围盲目追求上限标准,要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学校按《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和补助款项;其他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工会经费应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参照学校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绥化市北林区,并做到当日往返。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的慰问支出等。

1.根据工会实际情况,逢年过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上级工会规定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每笔经费支出必须有相关依据,保证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按学院财务报销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各分工会依法依规使用下拨经费开展会员活动,报销时需提供活动通知或活动方案及费用支出明细表,附发票及物品清单凭据,到院工会、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结算支付起点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采购,要通过银行转帐或刷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严禁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具体为“八不准”: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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