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暂行条例

作者: 时间:2013-02-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作用,更好地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绥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确保教代会职权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执委会全体委员要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权与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负责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的有关决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三)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执委会秘书处的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委会下设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校务公开委员会、“三育人”委员会、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等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或成立临时性工作小组,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和执委会负责。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由21--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九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召开前,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比例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征求意见名单,由各代表团通过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确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各代表团召开会议进行差额预选,确定等额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条 在执委会委员中,教师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应为执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执委会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会议举手表决选举,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的,始得当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执行主席、副主席人选,工会主席一般提名为执委会秘书长人选。

第十二条 执委会下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提出等额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执委会第一次会议举手表决产生。

第十三条 临时性工作小组成员由执委会秘书处提名,执委会确认。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为主。

第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2/3,执委会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五条 提交执委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绥化学院第三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教代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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